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6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偉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詣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偉倫前為就讀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原保證人 李振宇 (後另簽訂增補約據更換保證人為曾詣婷)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金額總計為55,844元整,約定借款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6日平均攤還本息。倘相對人不依約還本付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偉倫未能依約履行債務,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3年1月16日(即第15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付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本金42,86
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曾詣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增補約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