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進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