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06號債權人 林婉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凃月香 (原名: 凃嬿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第三人方致中強制執行無效果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凃月香(原名:凃嬿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