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 黃小娟
黃美精 黃梅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 律師
吳弘鵬 律師複代理人 許勝捷 被告 黃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 黃美珍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梅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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