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蒙國祥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蒙國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蒙國祥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3、23頁),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蒙國祥為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