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66號原告 張孝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高靜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鈞天陳德全李君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陳德全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德全出境未歸,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陳德全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查訪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5年9月29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537072300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141、144、151頁及卷附證物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陳德全為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邱蓮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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