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登福具保人李春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春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登福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將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命提出保證金5萬元,經具保人李春壽於民國105年6月16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該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經屏東地檢署依被告、具保人之住所地,分別寄發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前到案執行函,嗣分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無應送達地址之處所及查無此人原因退回,有該公司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二份在卷可稽;又經屏東地檢署委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稱臺南地檢)代為執行拘提被告到署執行,亦拘提無著,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4月25日南檢錦寅108執助279字第1089025451號函、臺南地檢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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