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泓銘
黃復陽 蘇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泓銘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復陽、蘇雅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0,431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㈢、詎債務人黃泓銘自民國108年4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9,73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復陽、蘇雅慧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