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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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 盧武強 之遺產管理人 蘇志成 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一)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零肆佰柒拾參元,(二)新台幣捌拾參萬零參拾柒元,分別自(一)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一)年息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二)年息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其逾期部分均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