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黃家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勝賓 等2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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