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7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芝瓈 被告 陳崑輝
陳慧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原告於106年8月24日具狀撤回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