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2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游阿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