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45號刑事其他文書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裁判案由:詐欺等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