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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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9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陳盈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陸佰 壹拾參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客戶放款餘額明細所載,附表編號二,原債權金額新臺幣160,000元之貸款餘額為133,
257元,債權人就上開債權人請求逾此部分之本金,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百││號││││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5,427,998元│106年2月25日│1.89﹪│106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33,257元│106年3月25日│1.89﹪│106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562,904元│106年4月1日│2.39﹪│106年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