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奎 亦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李俊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美容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88,1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