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232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八千代餐飲有限公司、 王堯任 、 王秦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