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聲請人 莊隆志 相對人 柯陳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柯妙慧 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
9年9月28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70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6月30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柯妙慧不依約清償,且其又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柯陳貴英所有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8月25日係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241-1│114│1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29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178│雲林縣大埤鄉大│雲林縣大埤鄉中│住家用、加強磚│一層46.22│238.66│1分之1│││0││埤段241-1地號│正路26之2號│造、4層│二層64.15│││││1│││││三層64.15││││││││││四層46.22││││││││││騎樓17.9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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