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買賣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劉霂𥣞被上訴人 蔡漢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買賣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55,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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