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林妙瓊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施得仰 訴訟代理人 趙國勝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被告占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17頁)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莊佩頴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