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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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鎂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鎂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鎂章公司為虛設行號,無實際銷貨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八月間,連續開立鎂章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四紙(起訴書誤載為十四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四十八萬七千一百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四十二萬三千六百五十元),分別交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全球精品店等四家營業人(起訴書誤載為五家)充當進項憑證,其中二張(起訴書誤載為十二張)不實統一發票經如附表所示全球精品店、祥興發有限公司(下稱祥興發公司)等二家(起訴書誤載為三家)營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銷售額合計十五萬九千四百五十元(起訴書誤載為四百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藉以幫助全球精品店等二家(起訴書誤載為三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計七千九百七十三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十萬八千九百三十三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乙○○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此有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乙○○曾提供身分證件予「甲○○」,供「甲○○」將
其登記為年新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年新公司)之負責人(期間為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且明知年新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而與「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三年九月間,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分別交付予彩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彩虹公司等十三家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該等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用以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彩虹公司等十三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二百七十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犯行,業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並已於同年九月四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本院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
㈡查上開案件與本案的基本行為態樣,均係明知自己並不實際
經營公司事務,而冀圖經濟利益,提供身分證件予「甲○○」,供其將自己登記為某公司負責人而充任人頭,且配合「甲○○」向稅務機關領取統一發票後,交該他人予以虛開而幫助逃漏營業稅。又查,被告擔任本案鎂章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時間-即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至九十四年八月間,與該案擔任年新公司負責人之時間-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及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相互重疊,犯案手法亦相同,依社會一般經驗法則,被告於交付身分證件予「甲○○」時,亦應認知將會被為不只一次的不法利用,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我有於九十二年初,在臺北車站,將身分證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甲○○」之成年男子,以供「甲○○」將其登記為多家公司之負責人等語(本院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審判筆錄參照),益證其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是以,本案與上開案件確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案應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說明,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附表┌──┬─────┬────┬─────┬─────┬───┬─────┐│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是否申│逃漏稅額││││日│碼│(新臺幣)│報扣抵│(新臺幣)│├──┼─────┼────┼─────┼─────┼───┼─────┤│一│全球精品店│93/06/00│ZW00000000│76,800元│是│3,840元│├──┼─────┼────┼─────┼─────┼───┼─────┤│二│捷均實業有│93/06/00│ZW00000000│245,000元│否│0元│││限公司││││││├──┼─────┼────┼─────┼─────┼───┼─────┤│三│恒貞企業社│93/11/00│CW00000000│82,650元│否│0元│││││││││├──┼─────┼────┼─────┼─────┼───┼─────┤│四│祥興發有限│93/12/00│CW00000000│82,650元│是│4,133元│││公司││││││├──┴─────┴────┼─────┴─────┴───┴─────┤│合計逃漏稅額│7,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