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法定代理人 卓姿妤
上列原告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羅阿宗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花蓮縣○里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請依前揭資料計算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