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國怡
劉秦乾
一、債務人徐國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陸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陸萬壹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徐國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國怡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二項給付、督促費用如對債務人徐國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秦乾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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