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債權人 劉冠宏 債務人遠見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系爭支票其中3紙(票號:WHA0000000、WHA0000000、DC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6月9日│400,000元│106年6月9日│DCA0000000│├──┼─────────┼───────────┼───────────┼───────────┤│002│106年6月1日│40,000元│106年6月1日│DCA0000000│├──┼─────────┼───────────┼───────────┼───────────┤│003│106年7月1日│40,000元│106年7月3日│DCA0000000│├──┼─────────┼───────────┼───────────┼───────────┤│004│106年8月1日│40,000元│106年8月1日│DCA0000000│├──┼─────────┼───────────┼───────────┼───────────┤│005│106年9月1日│40,000元│106年9月1日│DCA0000000│├──┼─────────┼───────────┼───────────┼───────────┤│006│106年10月1日│40,000元│106年10月2日│DCA0000000│├──┼─────────┼───────────┼───────────┼───────────┤│007│106年11月1日│40,000元│106年11月1日│D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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