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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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帝一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