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3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2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3月29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黃進傑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縣○○鄉○○路○段○○巷○號2樓之4房屋遷讓
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房屋並積欠其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書、
存證信函、地圖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傑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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