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 羅百辰 被告 陳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42,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