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4號原告 吳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美紅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