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等五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蕭守田~B法官蔣得忠~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