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圭純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圭純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擔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5
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本條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業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即101年1月6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合先敘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圭純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
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聲請人之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財團債務及費用,本院乃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0年3月10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83號認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因浪費致負擔過重債務之構成要件,遂予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149號、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8號、99年度消債聲183號案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無受有任何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及其他固定收入,此有聲請人提出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7頁、第18頁)。是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存在。
㈢按本件前經函詢各債權人之意見,債權人固主張聲請人之消
費紀錄有修正前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浪費、投機之不免責事由表示不同意聲請人免責。惟按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修正理由明揭:「現行條文第四款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款事由而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查本件債權人所主張聲請人之消費借貸或刷卡消費行為均係於91年至94年期間,而聲請人係於98年5月14日向最大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之申請,惟協商不成立,遂於同年6月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於98年9月25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則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有奢侈、浪費之行為均非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消費,是債權人上開主張核與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要件不符。是以,本件尚難認有何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此外復查無另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不應免責之事由,故本件揆諸前揭說明,應准予聲請人免責,方屬適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既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或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不應免責情形存在,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宜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