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2737號聲請人 林韋丞 法定代理人 林裕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為民國(下同)00年0月00日出生,於100年6月3日聲請公示催告時,尚未滿20歲,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程式即有欠缺。是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617號裁定,即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是以本件聲請人於公示催告期滿後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註:聲請時亦未成年),於法亦有未合,應予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本件聲請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其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俟公示催告期滿後,如仍未成年,再由其法定代理人為除權判決之聲請,始為合法,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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