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彪馬運動 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JochenZeitz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代表人T.G.J.Behean上訴人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JefferySwartz上訴人史塔西公司代表人RenzoRosso被上訴人 許琇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稱「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意指如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均提起上訴,刑事訴訟部分確定,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上訴;或刑事訴訟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或刑事訴訟為有罪判決,但未上訴,當事人專對附帶民事訴訟為上訴(參照院字第1984號解釋)等均是。
二、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100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刑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有罪(100年度智易字第48號),被上訴人及檢察官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茲上訴人專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上訴,依首揭說明自應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