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二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丁○○住被告丙○○住
乙○○住
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約定之借款期限及利息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逾期償付本息逾期六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繳付利息,共積欠原告借款三百萬元迄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
三、證據:本票四紙、授信約定書二份、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份等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本件借款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原告已持以聲請本票裁定並為強制執行,尚未拍定清償。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及授信約定書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本件借款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原告已持以聲請本票裁定並為強制執行云云,惟本件原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與本票之票款請求權係屬請求權之競合,如其中一債權獲得滿足,即不得再持另一債權向被告請求,查本件原告雖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據以為強制執行,然該執行程序尚未拍賣完畢,原告並未受償,故其另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件借款,仍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借款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附表┌──┬────┬────┬───┬────┬─────┬───────┬───────┐│編號│金額│借款日│利率│到期日│利息起訖日│按前開利率百分│按前開利率百分│││新台幣││年息│││之十計算違約金│之二十計算違約││││││││起訖日│金起訖日│├──┼────┼────┼───┼────┼─────┼───────┼───────┤│一│八十萬元│86.10.27│9.35%│87.4.27│86.10.27│86.11.28至87.5│87.5.28至清│││││││至清償日止│.27│償日止│├──┼────┼────┼───┼────┼─────┼───────┼───────┤│二│四十萬元│86.10.17│9.35%│87.4.17│86.12.17│87.1.18至87.7.│87.7.18至清│││││││至清償日止│17│償日止│├──┼────┼────┼───┼────┼─────┼───────┼───────┤│三│四十萬元│86.8.29│9.35%│87.2.28│86.11.29│87.12.30至88.6│88.6.30至清│││││││至清償日止│.29│償日止│├──┼────┼────┼───┼────┼─────┼───────┼───────┤│四│五十萬元│86.8.18│9.35%│87.2.18│86.11.18│87.12.19至88.6│88.6.19至清│││││││至清償日止│.18│償日止│├──┼────┼────┼───┼────┼─────┼───────┼───────┤│五│九十萬元│86.7.29│9.35%│87.1.29│86.9.29│86.10.30至87.4│87.4.30至清│││││││至清償日止│.29│償日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