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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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張嘉芸
被 告 陳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餘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