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張本瑜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 律師
詹育展 被告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紀元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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