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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