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再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再字第00047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双力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鏗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11月13日本院96年度再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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