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原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