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0號原告 宋以涵 被告 蘇大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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