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債權人 蔡明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啟弘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金額、正確利息起算日及請求依年息20%計算利息之依據及計算方式,該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