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韋永原
被   告  黃財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000號,另車
禍事故發生之地點在屏東縣○○鄉○○○路○○○號前道路,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規定,均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被告復未到庭不抗辯管轄權且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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