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國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07/07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於99/07/07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08/0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晉│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9.25%│││343,11││月7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國晉│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11││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