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嚴浥 寧被告 楊道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9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嚴浥寧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楊道正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經查:㈠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可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準此,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㈡本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08年8月28日
提出於本院,惟於原告提起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被告之刑事案件尚未據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涉犯侵占罪嫌,嗣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7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8年8月30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926號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8月30日中檢 達樸 (甘)108偵緝731字第1089089110號函上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收狀日期章戳可查,然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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