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續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玄股
98年度偵續字第136號被告甲○○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2段186號現居臺中市○○區○○○街○○○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JUMPER(中文譯名為移動世界)」之電影影片,係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向視聽著作財產權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公司取得專屬授權,依法得在臺灣地區之被授權範圍內,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現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得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亦明知其於民國97年3月間某日,利用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向不詳賣家購入印刷中文名稱為「越空行者」之影片光碟1片,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詎竟意圖散布,自97年7月上旬某日起,利用電腦連線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以「uniquel」之帳號,在該網站網頁上,特別加註「有中文繁體字幕,畫質好」等字樣,刊登販賣「移動世界DVD」之訊息與照片,供不特定人瀏覽及標購,並提供指定之帳戶供得標顧客匯款,待顧客將款項匯入甲○○之帳戶後,再郵寄上開光碟重製物予顧客,以此方法侵害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得利公司之專員於上網時發現,並委託友人下標購買、匯款及接獲甲○○所寄送之影片光碟後,報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印刷中文名稱為「越空行者」之影片光碟1片。
二、案經得利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簡麗君張修齊曾冠華 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鑑識報告書、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寄送郵件之封面字條影本、得利公司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獨家授權合約書、甲○○之電腦IP位址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97年11月12日中管字第0972102419號函所附立帳申請書及交易明細、正版「移動世界」光碟之照片等附卷可稽。此外,並有上開中文名稱印刷為「越空行者」之光碟1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嫌。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經查獲之盜版光碟數量僅1片,所犯情節尚屬輕微,且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並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志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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