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具保人乙○○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飭回,有該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六六一三號起訴,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受理在案。惟經本院依法傳拘被告甲○○及通知具保人乙○○偕同被告甲○○到庭,均未有所獲,有傳票回證、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果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甲○○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乙○○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