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嘉伍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丁○○
戊○○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第十行中關於「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戊○○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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