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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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J代理人 胡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科銘 即 銘沅 手作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之事項(貴公司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4,075元,自11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請確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否為誤載,如否,請具體載明「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何?)
二、債務人銘沅手作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