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PAINI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AIN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PAINI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且移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