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84號
原   告  陳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
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停止執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85328號清償
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為新台幣(下同)244,980元本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核定為244,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