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楷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5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楷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王楷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99年間,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
3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5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8月,上訴後,經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年確定,於105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107年2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此次所犯後罪,與前案所為之罪,罪質不同,被告所為固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惟法律效果上實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
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6毫克酒醉程度,幸未發生事故即為警查獲;從事工作為工、學歷為高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514號被告王楷喆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楷喆於民國112年4月4日2時許起至同日5時許止,在臺中市南屯區某朋友住處內,飲用威士忌若干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於同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三民路2段與民族路交岔路口時,因停等紅綠燈時,違規駛停於機車停等區內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上酒味甚濃而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6時2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楷喆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號證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通知單2份及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檢察官吳昇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珊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