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上訴人 林詠婕 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郭宜芳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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